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14 10:50:2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6号)一、项目编号:JH23-211103-00096二、项目名称:兴隆台区燃气设施改造智能燃气表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558号4幢被投诉人1: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15号被投诉人2:盘锦市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07号相关供应商1:航宇星物联科技(辽宁)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D2号四、基本情况10月31日,我局依法受理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相关规定暂停项目,按照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取证,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向我局作出答复并提交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质疑答复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1.相关供应商航宇星物联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星公司”)有两条行政处罚记录,具体情况为:1月31日在投标“沈阳市居民户内燃气管道及设施老化更新改造一期(二)工程NB-IOT模式燃气表采购项目过程中,有串通投标行为,于6月7日被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东区执法分局处罚,一标段罚款金额24.57万元;二标段罚款金额16.38万元,合计罚款金额40.95万元。2.沈阳市苏家屯工信局出具证明函,具体内容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标准,航宇星公司为小型企业。依据上述调查内容,我局认为:1.航宇星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投标其他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有串通投标行为,被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东区执法分局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类别为罚款,处罚内容为罚款,没有被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东区执法分局对航宇星公司两次行政处罚罚款合计金额40.95万元,不构成“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我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航宇星公司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经营异常等记录。因此,无法认定航宇星公司投标无效。2.通过查询天眼查、企查查等APP,航宇星公司是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同时也是小微企业,沈阳市苏家屯工信局出具的证明函也证明了航宇星公司是小微企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盘锦市兴隆台区财政局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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