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13 09:31:5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5号)一、项目编号:JH23-211004-00031二、项目名称:辽阳市第二十中学听说教室采购项目(四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省阿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一街8号(2-1-1)被投诉人1:宏伟区政府政策研究服务中心地址:健康路9号被投诉人2:辽阳市宏伟区教育局地址:辽阳市宏伟区四、基本情况为客观、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咨询了资深的法律和政府采购专业人士,综合各方意见,经过调查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辽财采【2021】283号文件处理如下:投诉事项1:第一次投诉,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所采购货物的参数不具有倾向性,判断投诉成立。第二次投诉,采购人又进一步举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所采购货物的参数不具有倾向性,判断投诉不成立。此项参数是采购方的实际使用需求,不是资格条件,无倾向性。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此项参数所说的“非法耳机”,是指不是听说教室提供的耳机,学生自己私自接入的耳机为“非法耳机”,并非指法律层面的非法。此项参数是采购方的实际使用需求,不是资格条件,无倾向性。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同一品牌的设备在兼容性、稳定性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售后方面,同品牌的产品也方便售后。此项参数是采购方的择优条件,不是资格条件,无倾向性。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4:此项参数是采购方的择优条件,不是资格条件,提供证明材料是为了更为直观的判断产品是否满足招标参数,建议采购人对所投诉软关键技术指标,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统一。投诉成立。投诉事项5:此项参数是采购方的择优条件,不是资格条件,提供证明材料是为了更为直观的判断产品是否满足招标参数,建议采购人对所投诉软关键技术指标,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统一。投诉成立。投诉事项:4、5成立,投诉事项:1、2、3不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人的两项项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宏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宏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辽阳市宏伟区财政局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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