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18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11 17:14:1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8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6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晶众华兴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莘华路448栋1层S2号被投诉人1: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二路14号楼1号门市被投诉人2:抚顺市应急管理局本级地址:临江东路19-12号B座8层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评审专家以投诉人符合性审查缺项为由对投诉人进行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况。2024年9月6日,采购人抚顺市应急管理局本级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06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9月30日,辽宁抚华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安华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4年10月12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10月15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预算金额(元):8,295,670.00最高限价(元):8,295,670”又查,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六开标及评标”“★26.投标无效”“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内容为:“……(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单价最高限价;……(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9“投标报价”审查标准内容为:“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再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共8项内容,并无第9项“投标报价”内容。经查阅评标报告,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具体原因为:“投标文件缺少第9项符合性内容”,且评标报告未记载评标委员会进行过任何低价澄清程序。经查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价格记载为“小写:5141400大写:伍佰壹拾肆万壹仟肆佰元整”。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符合性审查表投标报价审查标准内容为:“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经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其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为5141400元,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8295670元。同时,经查阅评标报告,本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进行任何低价澄清程序,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满足符合性审查表第9项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而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给定的符合性证明材料格式中并不包含“投标报价”内容。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缺少第9项符合性内容为由,认定投诉人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意见错误。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错误,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财政局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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