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1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0-22 15:53:5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5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400-01205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装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广东洁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三线自编6号218房(仅限办公用途)被投诉人1: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南路16-4号楼1单元901室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地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园区市政府三部相关供应商1:重庆艾特美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巨龙桥村一社相关供应商2:靖江仙格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靖江市城南园区鼎新村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1投标产品【红外热成像仪】,所响应的制造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优利德科技)是中型企业,此响应完全是虚假的响应。经查证优利德科技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优利德688628),是大型企业。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次采购项目,只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所以相关供应商1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对此产品虚假响应为中型企业,享受并骗取了评审专家小微企业10%的扣除评审结果,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处罚。投诉事项2:经公告的相关供应商1中小企业声明函自证明,相关供应商1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响应为中型企业,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第52页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得分。经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相关供应商1已享受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评审得分。证明本项目是错误的评审,相关供应商1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价格10%的评审得分。投诉事项22:被投诉人1在质疑回复中认为关于【消防摩托车】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应对投诉人作5分的扣分处理是错误的,投诉人完全不接受并驳回。在被投诉人1提出并千方百计针对投诉人的5项【消防摩托车】产品“▲”标注项技术参数中,招标文件只要求1项需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其他4项无需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在其他4项的“▲”的技术参数投诉人已提供符合评审有效的证明材料,应有效评审得分为4分。其中有1项“▲1.8的需提供检测报告证明”,投诉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GA(XF)768-2008《消防摩托车》标准的要求,可作1分的扣分处理。但投诉人【技术商务部分】已被评审专家扣了8.78分,无需再扣分,若评审专家真实评审出错,可重新评审作1分的扣分处理。投诉事项24:被投诉人1认为投诉人质疑十四事项成立,应如实查实相关供应商1的投标文件有异常应作扣分,不应千方百计找投诉人投标文件的问题作扣分,此做法明显是狡辩或帮护相关供应商1的行为,且是反常和不合理的。而为何不查证相关供应商1的错误评审得分,相关供应商1与投诉人的投标价格和技术商务部分差异是明显的,且应查证为何给予相关供应商1虚假的技术商务部分被评为满分70分。并应查证相关供应商1涉嫌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响应而被评为满分。结合被投诉人1的回复,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1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消防摩托车、个人护具】产品检测报告涉嫌是虚假的检测报告。涉嫌是经过相关供应商1故意篡改、伪造或变造的检测报告内容。相关供应商1故意涉嫌造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应要求相关供应商1提供原件进行对证和查证,应查证和验证该检测报告是否经国家认监委有合格备案的检测单位和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可查证的检测报告,并应发函给该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进行对证和查证。投诉请求:1、本项目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评审,并涉嫌投标人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串通招投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指定和操纵相关供应商1中标。希望监督部门以正确有效的方式进行监督,并应查证和验证所响应的投标文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营商竞争环境,杜绝腐败的利益关系和操纵指定供应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投诉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监督部门公平公正处理若投诉成立,在已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3家数量,投诉人排名为第2名,应确定投诉人为中标人。六、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就上述投诉事项依照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0、投诉事项11、投诉事项12、投诉事项13中关于相关供应商1不应享受价格扣除的部分投诉事项内容成立,其余投诉事项内容不成立。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不成立。投诉事项14至投诉事项24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评分错误无法修正影响采购公正,不能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2.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葫芦岛市财政局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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