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0-17 14:53:5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3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400-01205二、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装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587-1号2幢105室被投诉人1: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南路16-4号楼1单元901室被投诉人2: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地址:葫芦岛市高新技术园区市政府三部相关供应商1: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四、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葫芦岛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装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00-01205包号:001采购人名称: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五、处理依据及结果2024年8月1日,采购人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葫芦岛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装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00-01205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8月22日,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8月3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4年9月6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9月1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9月13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9月20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9月25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相关供应商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内容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相关供应商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所投产品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载数据是否存在不实情况,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不具有调查权限,无法核实。事实依据:相关供应商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所投产品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1.3.6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为“否”;“六开标及评标”“25.比较与评价”“25.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6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经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内容为:“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风力灭火机、高压细水雾灭火机、油锯、割灌机),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为1942.82万元,资产总额为1191.2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移动蓄水池)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山东万兴塑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8365.8人,营业收入为665.7万元,资产总额为365.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为进一步调查投诉所涉事项,2024年9月27日,我局分别向霸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安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请其协助认定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和山东万兴塑业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工业行业小型企业,并提供相关认定依据,即2023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2024年9月30日,我局收到霸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安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回函,霸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回函称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安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称山东万兴塑业有限公司为工业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霸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安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霸州市德派尔五金机具有限公司和山东万兴塑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企业类型与霸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安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一致,霸州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和安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向我局回复相关企业2023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依据上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回复无法证明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因此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葫芦岛市财政局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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