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7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0-17 17:06:4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7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293二、项目名称:抚顺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2024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专用设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元宇听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02号5-1-1被投诉人1:抚顺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地址:新城路西段78号被投诉人2:抚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抚顺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四、基本情况(1)产品有“言语信号增强功能或智能言语强化功能”属于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功能,适宜通过检测的方式证明。因此,该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报告为证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该评审因素已经写明了具体的检测项目,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报告”含义明确,供应商仅需提供含有相关检测项目的有效检测报告即满足要求,相关要求未限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及时间,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产品有“实景声场环绕系统或智能场景识别或智能环境分析系统”属于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功能,适宜通过检测的方式证明。因此,该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报告为证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该评审因素已经写明了具体的检测项目,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报告”含义明确,供应商仅需提供含有相关检测项目的有效检测报告即满足要求,相关要求未限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及时间,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3)供应商的类似业绩可以证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是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业绩均具有同等的效力。招标文件限定供应商的业绩必须为“中标业绩”,限定了供应商取得业绩的方式,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4)经查阅招标文件,涉及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的评分标准共有10项。其中,“最大声输出(OSPL90)”、“最大满档声增益”、“等效输入噪声”、“总谐波失真”、“言语信号增强功能或智能言语强化功能”、“实景声场环绕系统或智能场景识别或智能环境分析系统”属于适宜通过检测方式证明的指标或功能,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报告为证明,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线聆听程序≥3或具有FM、蓝牙等无线聆听功能”、“AI双耳智能融合功能或双耳同步功能”、“无线编程功能或无线功能”不属于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功能,通过产品说明书、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即可证明,不必须通过检测报告证明,前述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报告为证明,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5)相关法律并未对主观分的占比作出限制性规定,投诉人所主张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不适用于抚顺市政府采购项目。因此,本项目主观分的评分占比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投诉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内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财政局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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