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29 12:46:1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09)

一、项目编号:

JH24-211421-00890

二、项目名称:

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厨房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易来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888-70号(2-9/10-2)

被投诉人1: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绥中县滨河大道8号

被投诉人2: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

相关供应商1:沈阳易来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888-70号(2-9/10-2)

四、基本情况

2024年8月8日,采购人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辽宁省实验中学东戴河分校附属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21-00890 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8月20日,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鞍山市恒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4年9月5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9月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我局分别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9月18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9月21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相关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有五份(分别为5-1、5-2、5-3、5-4、5-5),因2023年4月丢失一本营业执照5-4,相关供应商只能把该营业执照申请挂失,并提出声明,并不是注销或吊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供应商仍然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相关供应商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内容为:相关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一共有5本,于2023年4月丢失一本编号为5-4营业执照副本,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申请挂失。这本是一个企业的正常办事流程,投诉人对此行为大做文章,并根据主观臆测对相关供应商的企业经营状态做了不真实的表述,对相关供应商企业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相关供应商希望财政主管部门绥中县财政局针对投诉人捏造事实的恶意投诉给予惩戒。相关供应商从1996年3月8日至今一直处在存续状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显示相关供应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正在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是相关供应商对丢失一本编号为5-4营业执照副本的办事流程的状态显示。投诉人抓住“ (正在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字眼对相关供应商进行无端的投诉,其用心险恶,浪费公共资源。有关部门应调查投诉人近三年来的无效投诉,近年对相关供应商的投诉已经达到3次,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投诉人近年来,有多次密集的投诉行为的记录,超出正常投标人应有的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 2.成交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1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葫芦岛市绥中县财政局

202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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