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27 14:04:5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6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921-00087二、项目名称:伊吗图消防站灭火救援防护装备及日常生活备战必需品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166-45号被投诉人1:辽宁军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甲217-3-2门被投诉人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地址:阜蒙县文化路西段131号相关供应商1:沈阳福瑞斯特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杨士岗村四、基本情况2024年7月10日,我局审查并受理了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关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采购、辽宁军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伊吗图消防站灭火救援防护装备及日常生活备战必需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921-00087)的投诉,同时对该项目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7月11日邀请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该项目投诉事项进行投诉答复;2024年8月7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8月8日下达《恢复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8月9日再次下达《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8月19日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局)发送《关于协助确认中小企业相关数据的函》,9月6日收到复函:“该企业未向我局报送数据,我局不掌握企业相关情况”;8月21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局龙岗监管局发送《关于协助确认中小企业相关数据的函》,8月29日收到复函:“该企业未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8月29日向沈阳福瑞斯特装备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协助调查相关数据的函》,9月19日收到复函,提供了深圳市海王鑫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职工缴纳社保明细及2023年度《临时用工协议》;9月11日向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发送《关于提供补充投诉材料的函》;9月23日收到复函,提供了该公司人员与“深圳市海王鑫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微信截图及域外政府采购项目截图。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基于专家论证会未取得有效证明材料,我局陆续向企业所在地方主管局及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发函,进行调查取证对取得的证明材料,首选企业所在主管局认定结果为处理依据,主管局未提供相关数据;其次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企业社保缴费凭据、企业与职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等材料为依据。投诉人提供的微信及网上截屏因其证据来源不明,不具备证明力,不能作为依据。综合以上情况,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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