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25 10:27:2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5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1753二、项目名称:丹东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装备采购项目(第二包)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166-45号被投诉人1: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被投诉人2:丹东市应急管理局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银河大街中心北路2号相关供应商1:沈阳利森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68号B1-E01-58四、基本情况我局正式受理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投诉后,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投诉事项1:经调查该项目采购文件采购人须知表第1.3.6项,该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资格条件,中型及以上企业存在投标资格。经调查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第6.1项第6.1.1条第一款第(一)项,本项目只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享受报价折扣的15%。经调查采购文件评分细则表价格分项明确载明:"综合评审前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15%的扣除"。经调查评审过程中的评审结果登记表,中标人沈阳利森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和评审价格均为655.868万元,没有享受该项目价格折扣。经调查中标人投标书,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了中型企业。根据财政部政策问答解释,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因此,该声明函属于中型企业声明函,对本项目小微企业权益不发生实际法律效力。中标人投标时放弃《中小企业声明函》权益,为无效《中小企业声明函》。此情况下,不构成《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之情形。由于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效力不影响投标人投标资格。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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