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1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23 10:37:1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4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11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智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天福路10-86号1-2层被投诉人1:抚顺市元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临江东路16号4单元701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投诉人于2024年7月29日9点00分参加了本项目抗洪抢险的投标,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下,投诉人无故被废标,投诉人打电话咨询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对废标事项不作明确回复也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只是告知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必须每个产品后附带一个“其他”,投诉人询问被投诉人“其他”是指什么内容,投诉人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按第三章货物需求内容填写”,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内容中并未看到要求的每个产品后附带一个“其他”,询问被投诉人此项要求是招标文件中哪一页哪一条规定必须填写的?被投诉人回答不出来,让投诉人阅读招标文件,并保证说其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每个产品都加了“其他”,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希望被投诉人能给出有理有据的废标说明,但是被投诉人的回复没有正面回答投诉人的请求,投诉人法人及巩明也未接到过被投诉人任何电话,被投诉人捏造事实损害了投诉人正当权益,影响了辽宁省政府采购的营商环境,破坏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原则。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9月19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变更公告,变更本项目结果类型为“废标”,废标情形为:“其他,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抚顺市财政局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因本项目已废标,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财政局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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