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15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23 10:53:5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5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11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迅安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被投诉人1:抚顺市元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临江东路16号4单元701被投诉人2:抚顺市应急管理局地址:临江东路19-12号B座8层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在质疑事项1中,投诉人质疑本项目相关供应商所投货物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具体表现在: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汽(柴)油机泵”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范围内的强制性认证产品,但本项目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未经过认证由徐州鲁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汽(柴)油机泵”,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而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函》中认为该项产品不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系事实认定错误。投诉事项2:在质疑事项2中,投诉人提出本项目相关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时,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恶意填报制造商信息数据,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水下机器人”的制造商填写为相关供应商,此行为存在作假、数据填写不实的情况,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而被投诉人1认为相关供应商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水下机器人”为OEM产品,其已经委托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代为生产,不影响其履约能力,从而否定投诉人的质疑。投诉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情形的,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中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虽然使用其自己的商标,但是系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生产,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相关供应商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中,存在数据填写不实的情况,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3:投诉人质疑本项目评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被投诉人1在《质疑答复函》中仅依据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便否决投诉人的质疑。但该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根据《质疑答复函》第11、12页所载明的“附件3评分细则”,本项目主观评审因素采用“无缺陷”的模糊性表述,未经细化量化,导致评审委员会滥用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本项目评审小组对相关供应商的客观评审因素认定错误,主观上倾向性严重,导致投诉人的评分畸低,最终的评审结果有失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重新进行评审。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9月19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变更公告,变更本项目结果类型为“废标”,废标情形为:“其他,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抚顺市财政局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因本项目已废标,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财政局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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