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20 16:46:1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4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124-00103二、项目名称:包家屯镇包家屯村、三合成村、南土城子村亮化建设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净美(辽宁)城市环境设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87-1号被投诉人1:法库县包家屯镇人民政府地址: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被投诉人2:中润(辽宁)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铁西区繁工街4号四、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相关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未体现安装工程的具体内容,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招标文件所载采购需求难以实现采购项目目标。且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均为工程类资质,与招标文件目前所载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沈阳市法库县财政局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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