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1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19 10:29:5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3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400-00111二、项目名称:抚顺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二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灵山路587-1号2幢105室被投诉人1:抚顺市元恒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长春街道临江东路16号4单元701被投诉人2:抚顺市应急管理局地址:临江东路19-12号B座8层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投诉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评审委员会及各个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加政府采购货物采购活动,即本项目过程中,违反了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未按规定组织评审以及未依法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5为“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12技术规格偏离表”为招标文件给定的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格式表头部分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材料”五项内容,填写项目包括“按第三章货物需求内容填写”、“其它”两项内容,“其它”项的“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处写有“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字样。表格下方写明的填表要求为:“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4.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按实际检测出的数值作响应。”“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第5项审查项目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审查标准为:“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经查阅辽宁政府采购电子监管系统及评标报告,投诉人的技术规格偏离表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经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按第三章货物需求内容填写”部分,将9项产品分别列表进行了响应,每项产品技术参数的下方均保留了“其它”项,“其它”项的“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内容为“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材料”内容均为空白。为进一步查明投诉事项所涉原因,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询问。经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是投诉人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存在未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的情况。具体为:招标文件给定的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中“招标文件要求”部分有两项内容,一项是“按第三章货物需求内容填写”,一项是“其它”。其中,“其它”项的“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的内容为:“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共包括9项产品。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按第三章货物需求内容填写”部分,将9项产品分别列表进行了响应,每项产品技术参数的下方均保留了“其它”项,填写的“其它”项的“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内容为“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材料”内容均为空白。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诉人技术规格偏离表的前述情况属于未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2技术规格偏离表”给定的格式内容及填表要求可知,“其他”项需要填写的内容为“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偏离程度”一栏需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因此,如果供应商认为其对于采购单位未提供的需求没有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其他”项可以不填写。并且,因为招标文件未提供需求供应商也未填写响应内容,亦不存在“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对照的结果及相关偏离情况,“其他”项所对应的“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材料”亦无需填写具体内容。经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投诉人在技术规格偏离表“其他”项中未提出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其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其他”项所对应的“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材料”也未填写具体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格式12技术规格偏离表”给定的格式内容及填表要求,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未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评审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况,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况,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抚顺市财政局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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