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9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13 16:08:3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9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321-00047二、项目名称:台安县第二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市宝乐玉华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被投诉人1:台安县教育局地址:台安镇繁荣南街38号四、基本情况经查阅招标文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及《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文件材料,征求采购人意见,台安县第二幼儿园教学设备合并招标,是为了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能够满足幼儿园教学和日常运营的综合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采购人于2024年8月5日,就质疑事项做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问题。经查询辽宁政府采购网,2024年7月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8月5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其中8月3日至4日是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被投诉人发出的质疑答复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提出的向5个行业要供货方案、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企业业绩科学合理吗?无事实依据,投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分别提供5个行业的相关方案和业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设置供货方案、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企业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合理的。投诉人在投诉事项中提出的“儿童家具标准应为:GB28007-2011”,未在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中体现,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台安县第二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和对供应商能力的考量,将重要的技术参数制定为评分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台安县财政局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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