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7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11 10:56:3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7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921-00102二、项目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原材料(大米、面粉、豆油)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皓盈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蔬菜批发市场院内被投诉人1:辽宁荣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华东街120-4门被投诉人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服务中心)地址:阜蒙县繁荣大街北段59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洪鑫善食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5-2号4层相关供应商2: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健国粮油贸易商行地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繁荣大街97号11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8月1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8月21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8月25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8月28日,本机关受理,向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同时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4年9月3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9月10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投诉答复和相关部门回复函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及专家论证结果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投诉事项1: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和各属地主管局的答复函,所涉企业均为小型企业。投诉事项2:由于事项1不成立故专家评分合理。投诉事项3:评标现场不具备投诉所涉标要求的环境等要求条件,评审专家按招标文件提供评分细则进行色泽、气味、杂质评分。投诉事项4: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相关规定,已超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投诉事项5:“营口大米”所有权是营口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该单位已将商标使用许可权利授权给营口鹏昊米业有限公司。“风筝面粉”是商品名称,“风筝”是注册商标,而且食品标签中有“风筝”的商标标识。该注册商标已经核准转让给潍坊风筝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且在续展注册有效期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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