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7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11 14:10:1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7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1335二、项目名称: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金通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满融路54-4号被投诉人1: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地址:丹东市振安区金汤东路6号被投诉人2: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委托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JH24-210600-01335)。2024年8月7日沈阳金通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提出质疑;2024年8月15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答复质疑;2024年8月19日沈阳金通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丹东市财政局提起投诉;2024年9月11日丹东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正式受理沈阳金通通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后,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投诉事项1:就该事项下2点事实依据做出调查结论如下:1.采购文件评分细则表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不是资格性条款和符合性条款,不构成无效投标条款。各项GB标准是最低的国家准入标准,根据检测报告能效等级给予不同分值,不具有排他性。采购文件并未限定检测机构,不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差别和歧视待遇。该投诉事实依据不属实。2.经调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各项评分标准分档明确,要素清晰。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差别和歧视待遇情形。但图纸标明不清,对投标人制作设计方案造成影响。该项事实依据部分成立。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需要修改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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