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11 14:13:5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6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1335二、项目名称: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易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888-70号(2-9/10-2)被投诉人1: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被投诉人2: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地址:丹东市振安区金汤东路6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委托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JH24-210600-01335)。2024年8月8日沈阳易来商贸有限公司向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提出质疑;2024年8月15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答复质疑;2024年8月19日沈阳易来商贸有限公司向丹东市财政局提起投诉;2024年9月11日丹东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正式受理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投诉后,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投诉事项1:就该事项的四处事实依据调查如下:1.经调查采购文件评分细则,对冷藏工作台、四门冰柜、燃气大锅灶、新风风机提供检测报告,以证实其节能水平并给予不同的节能水平给予打分。该项指标不属于资质条件,未限制检测机构。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差别和歧视待遇情形。投诉人并未举证上述评分设置指向哪一家供应商,缺乏实施依据。该事实依据不成立。2.经调查采购文件各评分模块,除图纸标注不清楚,对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存在影响外,其余条件要素清晰,分档明确,并不存在歧视和限制性条款。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差别和歧视待遇情形。该项事实依据部分成立。3.经调查采购文件评分细则,履约能力要求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该项不是资格条件或符合性条件,属于评审因素。不存在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差别和歧视待遇情形。且符合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厨具生产企业并不是只有1到2家。不能仅通过要求提供质量体系认证判断此项指标的设置具有针对性,且投诉人并未举出具体针对的证据实例。此项投诉事实依据不属实。4.经调查评分细则,设置自2019年1月至今的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并没有限制新成立几个月的企业,该评分标准不是资格条件和符合性条件,并没有限制供应商参与投标的资格,而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考察,且分值比重并不高。此项指标的设置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差别和歧视待遇情形。此项投诉事实依据不属实。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修改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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