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02 15:45:4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202404)

一、项目编号:

JH24-210500-01799

二、项目名称:

本溪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能力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市浪琴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县康平镇西岭村

被投诉人1: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市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1日,投诉人因对招标文件货物需求技术参数77项内容及所需证明材料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6月26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7月8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7月15日,我局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编号:202401),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2024年7月2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经核实,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关于本溪市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能力提升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签收单、现场设备照片、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3、7、8、19、20、25、27、29、30、50、54、55、76、77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2、4、5、6、9、10、11、12、13、14、15、16、17、18、21、22、23、24、26、28、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1、52、53、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不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2、4、5、6、9、10、11、12、13、14、15、16、17、18、21、22、23、24、26、28、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1、52、53、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 2.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溪市财政局

202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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