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LNZCTS-2024157)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9-02 16:36:42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LNZCTS-2024157北京航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8月27日,你单位对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辽宁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航空应急项目、JH24-210000-24103)的投诉书收悉。经审查,我厅认为:2024年6月26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投诉事项为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内容恶意缺项与分项报价清单不符,涉嫌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取消其中标资格。”等内容。当时,你单位为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经调查,你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中标无效。依据前述调查情况,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LNZCTS-2024080),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2024年7月22日,采购代理机构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供应商更正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LNZCTS-2024080)的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对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已无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你单位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辽宁省财政厅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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