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八十五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8-19 19:54:0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八十五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000-30168二、项目名称:大连医科大学2024年本科教学智慧化教室建设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大连信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四街126号3单元4层7号被投诉人1:辽宁中信诚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11号(优豪斯B区(南门)院内,物业东侧)被投诉人2:大连医科大学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旅顺南路西段9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6月25日,采购人大连医科大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中信诚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大连医科大学2024年本科教学智慧化教室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000-30168包号:002,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7月12日、2024年7月16日,辽宁中信诚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4年7月16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4年7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4年7月16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7月25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7月26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7月28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8月8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2024年8月1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内容为:“你单位投诉事项2的事实依据为:‘所答非所问,我公司提出的疑问是1、摄像头为什么必须要求采用一体化设计,且必须要求≥4个摄像头。2、要求如此多的摄像头,其功能是什么,是否与货物需求的其它项产品功能冲突,是否为重复采购。给予的答复为:经过调研,市场上有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这样的答复与我公司提出的质疑有什么关系呢?招标人编写招标参数,是按照所需要的功能来制定,并且要求合理,没有指向性,此参数明显指向希沃品牌。所谓的有三家以上产品满足,也是希沃品牌的围标产品……’但是,你单位未就前述技术参数指向希沃品牌的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综上,通知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具体内容为:就你单位投诉事项2主张的相关技术参数指向希沃品牌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2024年8月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的回复。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参数设置不明确、有倾向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本机关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辽宁省财政厅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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