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7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8-09 14:59:4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7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321-00045二、项目名称:新开-黄沙乡村振兴示范带道路两侧园林绿化工程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381号被投诉人1:辽宁和纵工程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白龙江街46号二楼201室被投诉人2:台安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地址:台安县繁荣北街46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7月8日,采购人台安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委托代理机构辽宁和纵工程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新开-黄沙乡村振兴示范带道路两侧园林绿化工程(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4-210321-00045,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7月11日,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辽宁和纵工程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采购文件“采购方式”和“评分细则”部分的质疑。当日,辽宁和纵工程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2024年7月19日,台安县财政局收到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7月22日,向台安县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编号:TAZCZT-2024006)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编号:TAZCDF-2024007)。2024年7月24日,采购人台安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委托辽宁和纵工程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诉问题作出答复。2024年8月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采购文件、投诉书及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答复内容为: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故采用竞争性磋商形式。2.竞争性磋商的采购形式,评标办法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形式采用竞争性磋商,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经查阅采购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本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新开-黄沙乡村振兴示范带道路两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为综合打分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八十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的答复内容为: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完整性、施工方法、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劳动力计划、扬尘污染治理、质量保修承诺及回访制度进行综合评审。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分细则技术部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查阅采购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设置相适应,符合政策规定。“较好,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内容完善合理,内容不完善,不合理或不可行、针对性强,针对性良好,针对性满足要求”是指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对各技术方案的响应程度进行进行分别、独立评价,而非要求评审委员会(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技术方案进行横向比较评价。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新开-黄沙乡村振兴示范带道路两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细则部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的答复内容为:本项目工程内容主要是道路两侧绿化,工程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单位应提供与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或工程资质要求相关的业绩。事实依据:本项目评分细则企业业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查阅采购文件,本项目对企业业绩的评审因素设置为每具有一个类似工程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8分。采购文件对业绩的要求属于考量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并未指向某一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以及做出特定金额限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情形,且不存在畸高的情况。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采购人在本项目中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同类业绩”评审因素设置合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一方面第(三)款第11项情形。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台安县财政局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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