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8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8-09 15:02:5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8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321-00100二、项目名称:台安县达牛镇村内道路维修改造工程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381号被投诉人1:辽宁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台安县筑景佳苑(生日城)南4号门市被投诉人2:台安县达牛镇人民政府地址:台安县达牛镇永盛路38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7月8日,采购人台安县达牛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机构辽宁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台安县达牛镇村内道路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计划编号:JH24-210321-00100,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7月11日,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辽宁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等部分的质疑。2024年7月18日,辽宁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2024年7月19日,台安县财政局收到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7月22日,向台安县达牛镇人民政府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编号:TAZCZT-2024007)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编号:TAZCDF-2024008)。2024年7月25日,采购人台安县达牛镇人民政府委托辽宁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投诉问题作出答复。2024年8月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查阅采购文件、投诉书及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答复内容为: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质疑供应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投诉供应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投诉事项事实依据。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本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台安县达牛镇村内道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为综合打分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八十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的答复内容为:采购文件评分细则中已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分标准明确。质疑供应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事实依据:采购文件评分细则中已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分标准明确。投诉供应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后附采购文件评分细则截图。经查阅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的设置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设置相适应,评分项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了对应的不同分值,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台安县达牛镇村内道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细则部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的答复内容为:本项目采购公告中已明确资格(资质)等要求,采购文件中已明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工程量清单等采购需求,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应根据上述内容对何为“类似本项目业绩”做出判断。并且采购文件评分细则中已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分标准明确。投诉供应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公告中已明确资格(资质)等要求,采购文件中已明确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工程量清单等采购需求,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应根据上述内容对何为“类似本项目业绩”做出判断。并且采购文件评分细则中已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分标准明确。投诉供应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撑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后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相关截图。经查阅采购文件,本项目对企业业绩的评审因素设置为每具有一个类似工程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8分。采购文件对业绩的要求属于考量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并未指向某一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以及做出特定金额限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情形,且不存在畸高的情况。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采购人在本项目中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同类业绩”评审因素设置合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一方面第(三)款第11项情形。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鞍山市台安县财政局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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