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9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8-09 17:54:1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9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900-00974二、项目名称:阜新市卫生学校宿舍用品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汀河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205号被投诉人1: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新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龙城路7号被投诉人2:阜新市卫生学校地址:西山路77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7月16日,采购人阜新市卫生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新市政府采购中心)就阜新市卫生学校宿舍用品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900-00974,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7月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4年8月2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8月5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因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同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补正材料。2024年8月7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8月7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8月8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2024年8月9日,被投诉人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项目终止的原因为:“因资金原因发生了重大变故阜新市卫生学校决定终止此次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因本项目已终止,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已不存在,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新市财政局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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