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八十一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8-08 16:36:3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八十一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000-23375二、项目名称:辽宁职业学院课程资源建设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北京瑞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喇叭沟门村1088号101室被投诉人1:辽宁岚杉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2-1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向日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8-3号(101、201)四、基本情况2024年5月23日,采购人辽宁职业学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岚杉招标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辽宁职业学院课程资源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000-23375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6月4日,辽宁岚杉招标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辽宁向日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6月11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6月21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6月26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6月28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7月2日,相关供应商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7月3日,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经查阅投诉书,投诉事项事实依据部分称:“……成交供应商(辽宁向日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含糊其辞,试图蒙混过关,在标书中提供的‘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视频’的技术服务合同里,没有明确的‘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资源类型字样,以其他相似数字资源的建设类型进行替代……”前述内容涉及相关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但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符合投诉人的主张。并且,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并不对投诉人公开,如投诉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2024年7月3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通知投诉人就其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中涉及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相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就相关证据的来源进行说明,并就投诉人系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关于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的证据提供证明材料。2024年7月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其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中涉及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一、通过各招投标平台的大量检索和查询,结果都显示相关供应商在本项目的开标日期之前,均没有“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资源建设项目相关信息,以此证明其响应文件中缺少真实有效的“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教学资源的技术服务合同。二、依据本项目评分细则,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视频资源及对应技术服务合同的技术演示评分的最大分值是6分,不提供不得分。而相关供应商的总得分是95.67分,说明其该评审项得到了分数。此处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其提供了虚假的“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视频资源的技术服务合同”,谋取了技术演示第二项的得分;第二种是:其提供的合同不是针对“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资源建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着不提供不得分的细则,评审专家不应该给分。三、依据本项目评分细则,在业绩那项评分里,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项目案例合同的评分得分是1分,此项不提供真实有效合同的话,应该也不得分。四、在质疑阶段,相关供应商针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中,完全回避其“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包含“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字样,从侧面印证了其响应文件中的合同不符合评分细则的要求。另外,在质疑阶段,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1,并未未进行有效的答疑和处理,完全回避投诉人的质疑请求。被投诉人没有组织专家评审组认真核查相关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附的合同,没有核查其合同是否包含有“职业岗位核心能力线上精品课”教学资源类型的字样。而只单方面询问了相关供应商,将其模棱两可、避重就轻的非正面答复内容作为最终质疑答复。投诉人提供了其通过“采招网”、“千里马”、“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查询相关供应商中标(成交)项目的结果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投诉事项1-2:中标供应商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本机关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无辽宁省财政厅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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