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8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7-12 17:09:3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8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1335二、项目名称: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下河湾100号被投诉人1: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100-1号被投诉人2: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地址:丹东市振安区金汤东路6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5月24日,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委托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办案基地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600-01335)。2024年5月30日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向丹东市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提出质疑;2024年6月5日纪委监委综合保障中心答复质疑;2024年6月13日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向丹东市财政局提起投诉;6月14日丹东市财政局暂停采购活动;2024年7月12日丹东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正式受理沈阳东方和利厨业有限公司投诉后,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投诉事项1:经调查,根据采购人提供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采购人采用CQC51-439182-2018认证规则标准,已经举出三个以上供应商,已经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性。采购人丹东市纪委保障中心要求高环保质量要求,且不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其要求具备合理性。在被投诉人举证中,已经明确举证三个以上品牌供应商产品符合要求,构成充分竞争条件。因此投诉人投诉的指向单一供应商的事实并不存在。同时,投诉人并未举证出采购人是针对哪家供应商制作的采购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在投诉中认为提供视频即是提供样品,我们认为视频不等同于样品,且需要演示的是功能,而不是投标产品的样品。因为这是定制类产品,需要一体化设计。以上采购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第47条已有明确描述。根据采购人的投诉回复,提供视频不要样品是为了减少投标供应商的运输成本,同时又能保障对需要功能的判断。我们认为这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中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之本意。投诉人投诉,采购文件中的油烟排放浓度指标≤0.16mg/?依据不明,经我们向被投诉人和代理机构询问,未能得到明确合理的回复。我们认为该项指标的设置不具备合理性。该条款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责令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4年7月12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