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7-10 14:02:2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6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900-00453二、项目名称: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阜新市妇产医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皓盈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蔬菜批发市场院内被投诉人1: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金谷大厦AC座1109室被投诉人2: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阜新市妇产医院)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迎宾大街61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5月7日,采购人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阜新市妇产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阜新市妇产医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900-00453,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5月13日、2024年5月14日,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4年6月3日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明汇丰食品配送有限公司。2024年6月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4年6月5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6月6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2024年6月12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6月13日,相关供应商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6月14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2024年6月17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阅质疑函,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4年5月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4年6月4日,投诉事项1对应质疑事项1,虽提及评审相关内容,但该内容仍系针对招标文件提出,因此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系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经查阅更正公告,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所涉招标文件内容不属于招标文件的更正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4年5月7日获取招标文件,依法应在2024年5月15日前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4年6月4日提出质疑,已超过前述法定期限。即,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未就投诉事项1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事项1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我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过程请看视频录像。被投诉人2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投诉人未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无法说明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投诉事项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内容缺失。相关供应商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内容为:我单位不知道评审现场的情况,因此无法回复相关内容。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为主观评审因素,“价格部分”“商务部分”为客观评审因素。“商务部分”分为5项评审因素,分别为“业绩:供应商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清晰复印件(复印件含首页、关键内容所在页、签字盖章页)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专职服务人员:拟派送的驾驶人员,每提供1人得1分,最多得3分;拟派送的服务人员,每提供1人得1分,最多得3分。【提供上述人员为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健康证复印件;驾驶人还需提供驾驶证复印件】”“配送能力:投标人每提供1辆自有配送车辆得1分,满分6分。(自有车辆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如为租赁车辆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租赁协议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企业实力:1.供应商自有(或租赁)库房,得1分,注:须提供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2.供应商自有(或租赁)冷库,得1分,注:须提供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拟投入专业设备:供应商自有食品安全检测仪器,每提供一台得1份,最多得3分。注:需提供检测设备购置发票或购置合同,如为租赁设备须提供租赁协议清晰复印件加盖公章,设备照片,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经查阅评标打分表,相关供应商总分424.85,平均分84.97,投诉人排序第五,总分389.45,平均分77.89。关于“技术部分”的评分,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评分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分畸低的情形。投诉人客观评审因素具体得分如下:“投标报价”为17.89分,“业绩”为3分,“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为5分,“配送能力”为5分,“企业实力”为2分,评标委员会关于投诉人“拟投入专业设备”评分不一致,其中1名评审专家评分为3分,其余4名评审专家评分为1分。2024年7月5日,我局对评标委员会5名成员进行了询问,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关于“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投诉人提供的服务人员祝某某的劳动合同2024年5月9日到期,评标时该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不能证明其为投诉人工作人员,因此该人员不能得分,评分为5分;关于“配送能力”,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了5辆车的证明材料,所以得5分;关于“拟投入专业设备”,经评标委员会复核,投诉人仅提供了1台检测仪器,其他的都是配套设备,不是检测仪器,所以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此项评分应该为1分。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关于投诉人主观评审因素评分,我局未发现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分畸低的情形。关于投诉人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拟投入专业设备”存在评分不一致情形,但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已形成一致意见,其余的客观评审因素评分,评标委员会已说明具体扣分原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因评标委员会复核投诉人“拟投入专业设备”评分后,达成一致的评分比原评分低,该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综上,投诉事项2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部分内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2.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新市财政局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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