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7-10 14:32:3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4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113-00059二、项目名称:南昌中学沈北分校食堂餐饮委托经营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曼禾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北市一街7号-522被投诉人1:中瀚国际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4号千缘财富星座A座10A17室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公告”的“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3.2近三年内(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范本规定了查询记录的截止时间,不得要求开始时间。采购人及被投诉人要求的“近三年内”,不符合规定。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的“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中“注: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教师餐及学生餐费用,合同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不可变动。结算以实际供餐人员、天数结算。”前后说法相互矛盾。事实依据:合同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总价保持不变,但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两者相互矛盾。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二、资格证明材料”中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四、其他材料”中的“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前后说法相互矛盾。事实依据:“二、资格证明材料”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但“四、其他材料”要求“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如某公司为“监狱企业”,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是否废标,存在前后矛盾。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多处出现“《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此声明函不属于辽宁省政府采购服务类公开招标范本内容使用错误。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中“评分细则”的“商务部分-食品安全责任险”要求“投标人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且保险额度应满足500万<金额≦1000万的,得4分;保险额度满足≦500万的,得2分。”不符合常理。事实依据:此项要求不符合常理,如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险>1000万”应该得分更高或也得4分,但根据评分办法规定,大于1000万的无分值。不符合常理。投诉事项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中“评分细则”的“信用等级”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的2分;提供有效期内AA级信用等级证书的1分;提供有效期内A级信用等级证书的0.5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依据:信用等级证书的办理条件涉及企业规模,政府采购项目中已明确禁止。投诉事项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中“评分细则”的“体系认证”要求“6.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1的投诉答复内容为:本项目招标公告中要求“3.2近三年内(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与招标文件“总则第一章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要求内容是一致的。投诉人诉求不得要求开始时间是与《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动户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三)信用记录的使用。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的要求相违背的。事实上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内容已经体现了查询记录截止时间“(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前)”,同时也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要求。经查阅招标文件,经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2近三年内(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一、信用记录查询”部分规定“(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采购人可在采购文件中增加其他官方信用网站(网址中带‘.gov’)作为查询渠道,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查询渠道不作为评审依据。(二)信用记录查询内容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资格要求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三)信用记录查询程序在项目资格审查时,由资格审查人员通过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资格审查人员应将查询结果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依据上述调查内容,我局认为,《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明确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查询内容和查询程序: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人员在项目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网站进行,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查询的截止时间。根据该规定,采购文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查询的截止时间,但并不能规定查询的开始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为“近三年内(本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前)”,与前述规定不符。综上,投诉事项1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2的投诉答复内容为:本项目招标内容为南昌中学沈北分校食堂餐饮委托经营服务项目,项目中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均需根据现有老师及学生人数计算出来的金额,如果本项目每天用餐人数能坚持不请假,不出现疫情放假等情况,刚好为本项目预算金额,本项目就是因为每天用餐人数的不固定才在招标文件中标注:“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教师餐及学生餐费用,合同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不可变动。结算以实际供餐人员、天数结算。”文件里面标注固定总价合同只是善意提醒参与本项目所有的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报价时需填写本项目预算金额,不得擅自修改其他报价,降低了本项目因为报价错误导致的废标情况,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格式中均己标注了本项目预算金额。并且被投诉人于2024年06月11日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更正公告,对此项要求进行了更明确的解释。经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部分规定“注: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教师餐及学生餐费用,报价方式为固定报价,投标报价不可变动。结算以实际供餐人员、天数结算。”依据上述调查内容,我局认为,招标文件既规定“供应商投标报价为固定方式,不可变动”,又规定“实际结算却以实际供餐人员,天数结算”。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报价的规定存在矛盾,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报价,影响采购公正。综上,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3的投诉答复内容为:本项目在接到投诉人询问当天就已经明确给予答复,本项目以招标文件第19页资格性证明材料第11条为准,并且被投诉人于2024年6月11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更正公告,对此项要求进行了更明确的解释。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部分规定“是”“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部分“序号11”规定“其它资格证明文件(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未对“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作出规定。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监狱企业”证明材料作为资格证明文件,不再作为“其他材料”,如供应商未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则不能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投诉人认为“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既作为资格证明文件又作为“其他材料”的情况已不存在,即投诉人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招标文件内容已不存在,故投诉事项3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4的投诉答复内容为:本项目在接到投诉人询问当天就已经明确给予答复,投诉人质疑事项并不影响参与本项目及制作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明确只要求投诉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不需要提供贵单位质疑的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且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不属于资格性证明材料或符合性证明材料,并且被投诉人于2024年6月11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更正公告,对此项要求进行了删除。经查阅招标文件,未对《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的规定,投诉人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招标文件内容已不存在,故投诉事项4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5的投诉答复内容为:本项目在接到投诉人询问当天就已经给予明确答复,招标文件中第57页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第二条款食品安全责任险“投标人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且保险额度应满足500万<金额≦1000万的,得4分;保险额度满足≦500万的,得2分。”中已经明确≦1000万的,得4分,如贵单位提供的>1000万元的证明材料即得4分,4分已经是本条款最高分数。专家意见: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部分规定“投标人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且保险额度应满足500万<金额≦1000万的,得4分;保险额度满足≦500万的,得2分。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清晰的,此项不得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保险额度的额度越高,理赔额度就越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保险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500万以上时,得4分,如供应商提供的保险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则不得分,对提供保险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应商不公平,不利于采购人选择更加优质的供应商。虽然被投诉人投诉答复称“如供应商提供的保险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得四分。”但是,被投诉人的答复的内容未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权依据被投诉人答复内容进行评标活动。因此,投诉事项5成立。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5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5成立。关于投诉事项6。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6的投诉答复内容为:被投诉人于2024年6月11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删除了该项评分细则。经查阅招标文件,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投诉事项涉及的内容不再作为评审因素,因此投诉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评审因素已不存在。故投诉事项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6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7。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7的投诉答复内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7页评分细则商务部分第五条体系认证“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3.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5.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得1分;6.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清晰的,此项不得分。”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及沈北教育局评标细则指导意见有权设置评分细则,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管理系统认证证书均可得分,不能因为投诉人不具有或者不具备该条款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经查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体系认证”部分规定“1.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2.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3.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4.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5.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得1分;6.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材料不清晰的,此项不得分。”专家意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是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GB/T31950-2023(GB/T31950-2015修订)标准,对供应商的诚信方面包括企业诚信程度和精神文明建设,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帮助其树立良好形象,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评价和认证。本项目中,采购人为学校,服务对象面向老师及学生,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诚信有利于保证餐饮、食品的健康和安全,诚信体系认证有利于考察供应商具有良好履行服务能力和较高的水平。本项目将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得分值适合。因此,投诉事项7不成立。综上,结合专家意见,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7不成立。经核实,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5成立,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7不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3、4、6、7;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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