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7-08 15:56:0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2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104-00466二、项目名称:大东区人民法院物业外包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艾馨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五路35号2#楼4101-873号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422被投诉人2: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地址:临河街86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设定的商务条件“体系认证范围”做为评审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2: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赠品做为评审因素,违反了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第六条规定。投诉事项3:企业业绩限定了服务年限,等同于限定公司成立时间,是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指向性过于明显。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项目为物业外包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四个体系是对企业各种管理模式进行评价的一种方式,借助体系认证,强化企业内部规范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认证范围要求包含保安服务及物业服务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四个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范围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停车位用于扣押车辆的停放及拖车等服务与本项目的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综上,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所涉评审因素限制了202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供应商,间接设置了经营年限门槛,违反上述规定。综上,投诉事项3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3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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