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4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6-19 11:23:2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4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421-00358二、项目名称:绥中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购买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绥中县沙河镇淑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沙河镇狗河城村被投诉人1: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地址:绥中县滨河大道8号被投诉人2: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绥中县文化路179号四、基本情况2024年4月23日,采购人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绥中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绥中县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4-211421-00358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4月30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2024年5月9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5月13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4年5月14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5月17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法定条件。其中,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的各个采购程序环节。你单位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均不是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人应于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4年4月30日对2021年6月招标的项目提出质疑,已超出前述法定质疑期限。因此,投诉人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6。被投诉人1关于投诉事项6的答复内容为:招标文件中未体现社会化考试场所操控,考试使用完全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2024年5月24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发送《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被投诉人1对应投诉事项6及相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进行详细答复,并针对答复内容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24年6月6日,被投诉人1向我局回复称:被投诉人1从2021年至今,一直未能有社会化驾驶员考试场地,严重影响绥中县需要报考驾驶人考试的人员的正常社会民生问题,2023年省督办绥中县尽快建设驾驶员考试场地,但由于基本情况不能满足被投诉人1建设驾驶员考试场的资金条件,因此通过招标完成绥中县驾驶员考试场的建设和使用,考试场地招标完成后被投诉人1对于考试科目一项目进行自主管理。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第二条:……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门禁设备、音视频监控系统应由考试员统一管理,不得交由非警务工作人员管理,考场最终管理权限为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六条具体参数”“驾驶理论考场”“一、布置要求1、理论考场应封闭式物理隔离2、考试区应设置考生人脸识别系统至少2套3、考试区局域网带宽应大于等于100Mbps4、考试区应配备屏蔽和干扰作弊的设备(屏蔽器)5、考试区主供电端应安装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和防雷装置,并配有备用电源。6、满足需求的空调若干套。7、考生私人物品密码存放柜2套。”经查阅质疑函,投诉事项6对应质疑事项4,具体内容为:“一、布置要求1、理论考场应封闭式物理隔离2、考试区应设置考生人脸识别系统至少2套3、考试区局域网带宽应大于等于100Mbps4、考试区应配备屏蔽和干扰作弊的设备(屏蔽器)5、考试区主供电端应安装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和防雷装置,并配有备用电源。6、满足需求的空调若干套。7、考生私人物品密码存放柜2套。”事实依据为:“该考试系统‘理论考场’为公安内部保密网络,必须符合公安部和公安厅规定,不得为社会化考试场所操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对考试供给能力能够满足考试需求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不再购买社会考场服务。”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认为:首先,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考试系统、设备等由考试员统一管理,不得交由非警务工作人员管理,考场的最终管理权限为被投诉人1,并且投诉事项6涉及的均为考场布置的内容,未体现第三人经营的内容,因此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第三人经营的情形。根据被投诉人1的调查回复,本地考试供给能力不能满足考试需求,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使用社会考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次,投诉事项6中“且招标人按潜在的中标人的条件设定不符合”,此部分内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6“驾驶人理论考场(即科目一)不可以第三人经营”的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且招标人按潜在的中标人的条件设定不符合”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6“驾驶人理论考场(即科目一)不可以第三人经营”的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且招标人按潜在的中标人的条件设定不符合”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其他补充事宜无葫芦岛市绥中县财政局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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