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3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6-18 15:58:3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3号)一、项目编号:JH24-211122-00067二、项目名称:盘山县公安局物业管理招标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盘锦惠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八里社区八里回迁楼D-w4号楼101号商网二楼被投诉人1: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地址:盘山县府北大街9号被投诉人2:盘山县公安局本级地址:府前大街9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方法设置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2:物业项目经理综合素质中“项目经理1人,具有以下资质,满分14分”,设置分值过高,很明显具有排他性,具有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制作的嫌疑。请求:暂停项目进程,调整招标文件内容,删除评审方法中不合理内容,重新招标,如在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反公平公正的行为,我公司将依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起诉讼。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在盘山县公安局物业管理招标服务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投诉人盘锦惠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采购人盘山县公安局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函不服,于5月22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5月27日,我局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投诉人下发了《政府采购限期补正通知书》,5月28日,投诉人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补充材料)》。因投诉人递交的补充材料只是对质疑函内容的复制且并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故我局根据投诉人第一次提交的投诉诉求,经过调查取证作出以下回复: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电气”或“采暖通风”或“给排水”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财政部在于2017年公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案例第4号案件的处理意见中明确“采购文件要求的许可或证书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不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一是,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二是,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三是,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四是,满足该资格许可或认证证书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经查,上述证书已被国务院取消,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内,因此招标文件的上述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有效期内的和低压电工作业2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的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中级(四级)及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或中级(四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该要求明显高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且与项目实际履约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整改,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盘锦盘山县财政局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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