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6-07 16:21:0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2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123-00016二、项目名称:康平法院物业招标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宝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和平南大街60-1号202房间被投诉人1:康平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康平县胜利街道朝阳街相关供应商1:沈阳鑫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苇塘组四、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康平法院物业招标采购项目编号:JH24-210123-00016采购人名称:康平县人民法院代理机构名称:康平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投诉相关供应商没有依法缴纳社保,不具备合格投标人资格。2、投诉相关供应商响应的经营业绩真实性。事实依据::1、经过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水滴信用)查询,相关供应商参保人数为0。2、经过网络公示渠道查询(天眼查),相关供应商仅有1个物业项目业绩,根据本次评分办法,投标人需要提供5个业绩才可获得业绩评分满分10分,相关供应商以排名第一的高分中标,投诉人有理由怀疑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请求:1、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由社保局盖章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以证明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2、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5个业绩合同原件及与使用人的往来发票,以证明其合同的真实。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正义。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经核实,相关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以及业绩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均真实,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六、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康平县财政局2024年6月7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