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5-17 14:03:52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

(2024001)

一、项目编号:

JH23-210132-00008

二、项目名称:

沈阳化学工业园危化品停车场运营管理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化学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化学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四、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我单位对你单位“沈阳化学工业园危化品停车场运营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与中标人盘锦正和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付款约定与《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第3项“付款方式及条件:服务期内中标单位持增值税发票(合同金额的50%)每6个月支付一次服务费”要求不一致,改变了付款期限。 二、《政府采购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第4.1条中约定“供方为保证本次合作保质保量,账务透明,特指派子公司葫芦岛凯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合作的专项服务单位,后续一切事宜,均由葫芦岛凯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不符,改变了义务主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之规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你单位在与中标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约定不符,系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单位现对你单位下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知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将整改方案和措施书面报送我单位,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后续工作。 如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我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们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处罚。请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六、其他补充事宜

沈阳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2024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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