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6-04 12:07:1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一、项目编号:JH23-210702-00033二、项目名称:锦州市古塔区校园保安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宏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道义四村被投诉人1: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凯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风情西班牙花园2-89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1:本次投标,中标公司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财务数据故意造假的事实。中标公司在2023年度两次投标中(2023年8月和2023年12月),网上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财务状况及数据存在故意造假的事实。其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不一致。其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不一致,已经构成“用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事实。该公司本次投标虚增从业人员数量及资产总额,存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故意行为。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分由报价得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1)报价得分:我司报价在所有供应商中最低,得满分。(2)商务部分:我公司按要求添加了六个学校业绩,得满分。(3)技术部分:我司基于十余年高校的服务经验,对本项目的投标方案制订详实、专业、严谨、周密,却排名靠后.故申请监督部门:(1)审核采购人代表任XX是否存在畸高畸低不公正打分现象;(2)同时查询本次评审全过程视频资料,以确定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误导性和倾向性发言(另:采购人代表任XX在另一个安保项目招标时,同为采购人代表,中标公司同为凯乐公司);(3)采购人代表是否且存在其它明显暗示等不当行为(如评审过程离开座位);(4)采购人代表的抽取和产生是否严格符合规范要求?因本项目不属于技术复杂类项目,是否需要委托社会专家为采购人代表。投诉事项3:本项目存在对供应商磋商询问时间不一致的事实。经调查:一、辽宁凯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12月锦州市古塔区校园保安服务项目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与中小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证证明数据一致,不存在造假。投诉人提出的2023年8月“辽宁工业大学校园保安及消防控制室管理用工托管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在本次评审范围之内,且该项目为废标项目。二、1、我局调取了本项目的全流程档案及影音资料,关于技术部分的得分,取决于内容的质量,不能以内容的多少作为评审标准。竞争性磋商小组内各成员是在严格的封闭及监控、监督的状态下,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通过汇总后得出的评审结果,评审未出现协商打分现象。评审结果是每位专家的真实意识表示,对自己的评审签字负责。2、本项目虽不属于技术复杂类项目,但招标内容保安服务不在采购人教育系统专业领域,为使评审结果更专业、更客观,采购人认为聘请社会专家做采购人代表更为适合。采购人代表的产生是项目单位按流程在诸多社会专家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有现场记录作为佐证。三、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章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提供的磋商文件内容各有不同,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所表达内容的不同情况进行询问,磋商时间及内容不同并无不妥。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但是我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中设置的三体系认证内容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经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我局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塔区人民政府或锦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投诉处理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锦州市古塔区财政局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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