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5-21 14:56:4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2号)一、项目编号:JH23-210305-00014二、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校车服务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辽宁鑫鑫顺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72-1号(3门)被投诉人1:辽宁中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6-145号被投诉人2: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科技路7号相关供应商1:辽宁优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永昌街1-22-168-1相关供应商2:鞍山市立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羊草庄路82号相关供应商3:鞍山市承运校园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东鞍山镇后中所屯村四、基本情况2024年1月24日,采购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中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校车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3-210305-00014包号:001,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3月18日,辽宁中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鞍山市立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2024年3月1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辽宁鑫鑫顺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对采购结果质疑。2024年3月27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4月10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4月11日,本机关向辽宁中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辽宁优康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市立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鞍山市承运校园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本机关收到相关当事人的答复。经查:投诉事项1: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质疑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因未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招标文件第14页明确规定“未通过符合审查,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已经通过电话告知质疑供应商。投诉事项2:参与投标共五家供应商,除辽宁鑫鑫顺通校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四家供应商为:鞍山市承运校园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为丛德清;辽宁优康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为姜传绪;鞍山市立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人为于梁;沈阳开拓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人为高日昱。根据质疑投诉材料,专家查询核验后各家股东关系如下:鞍山市承运校园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为丛德清(占股比例为90%)和齐相坤(占股比例为10%),法人为丛德清;辽宁优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为金梅(占股比例为90%)和姜传绪(占股比例为10%),法人为姜传绪;鞍山市立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股东为于梁(占股比例为100%),法人为于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这三家供应商均为不同法人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这三家公司均提供了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中的相关单位均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且经调阅各家投标文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立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鞍山市高新区财政局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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