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00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5-22 10:09:2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01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905-00006二、项目名称:阜新市清河门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购置基础设施车辆及配件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被投诉人1: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新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龙城路7号被投诉人2: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本级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清远街供热公司道北四、基本情况经我局调查表明:本项目于2024年4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4月16日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4年4月25日进行了质疑答复,结论是部分质疑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4月26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5月8日,投诉人提出第二次质疑,2024年5月10日采购人进行质疑答复,2024年5月14日和2024年5月16日共收到投诉人的两次投诉,因2024年5月14日投诉撤回,我局终止该投诉处理,我局受理了2024年5月16日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024年5月17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4年5月20日,被投诉人向我局作出投诉答复。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于2024年5月21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邀请了相关专业的3名专家参加了论证。论证会上,专家认真阅读了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全部投诉事项相关内容进行了论证,专家意见如下:1、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文字表述等提出的要求,以保证投标文件的内容清晰、完整,是完全合理的条件,评分标准已做了详细的量化,具有评判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分办法。2、培训专业技能证书证明售后专业服务人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是保证专业车辆售后服务的必要条件,证明售后服务人员的专业服务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3、售后服务车辆是售后服务的基本保障,作为评审标准是合理的,没有售后专业车辆是无法保证售后服务的。综上所述,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阜新市清河门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购置基础设施车辆及配件采购项目的三项投诉不成立。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新市清河门区财政局2024年5月21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阜新市清河门区财政局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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