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7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5-10 11:04: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7号)一、项目编号:JH23-210104-00633二、项目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五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三楼(3层全部)被投诉人1:辽宁省鼎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二街10号4门四、基本情况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3层全部)被投诉人:辽宁省鼎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新生二街10号4门相关供应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五次)采购项目编号:JH23-210104-00633采购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残疾人联合会代理机构名称:辽宁省鼎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审现场,代理机构同评委认定投诉人响应文件无效被废标,原因是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与服务价格明细表报价中不一致被废标,对此投诉人提出质疑和投诉。事实依据:投诉人报价一览表是30元/人/年;服务价格明细表单价是30元/人/年,总价是采购单位的预算价615000元。投诉人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第15页25.2条的(1)至(4)项规定的修正结果,且不存在招标文件中第16页28.2条的(1)至(8)项认定无效的情况。投诉请求:投诉人不同意被废标,请求重新评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认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在发现投诉人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与“服务价格明细表”中关于总价部分表述不一致后,未要求投诉人进行澄清、说明或更正,也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方式对“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总价内容进行修正,直接认定投诉人因响应文件“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总价部分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而响应无效,违反前述规定,影响采购公正。综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如果投诉人通过符合性审查,成交结果可能发生变化,因此,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经核实,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磋商小组的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致使投诉人未能参与后续采购活动,无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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