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1-09 10:56:56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石桥市高级中学

地址:营口市大石桥市环城经济开发区

当事人2:大石桥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

地址:营口市大石桥市哈大路二高街2

当事人3: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70-6

二、基本情况

2023119日,采购人大石桥市高级中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大石桥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就大石桥市高级中学校园物业管理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3-210882-00986,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0231117日,大石桥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竞争性磋商文件均指更正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20231123日,本项目开启竞争性磋商会议,受采购人大石桥市高级中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20231124 日,我局收到大石桥市高级中学提交的《举报函》,举报事项为: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资格性审查内容。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199人,营业收入为3696万元,在其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属于中型企业,但其在资格性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明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存在错误,所以在资格性审查时,便应该不予通过。不能作为有效的供应商进入下一环节的评标活动。

2、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的符合性审查中,服务需求响应表中对物业经理的要求(物业经理要求: 1、男55 岁以下,女50岁以下,物业经理上岗持证,具有两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管理经验。)进行了无偏离响应,证明资料标注为“详见响应文件服务方案”,但在其响应文件服务方案中并没有提供项目经理的上岗证和两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管理经验的证明资料,未能证明其项目经理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大石桥市高级中学认为对于项目经理的要求,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未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应不予通过。不能作为有效的供应商进入下一环节的评标活动。

3、经查实,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与丹东京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都是正常存续的公司,均属于法人组织,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权,在法律上确实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另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即使投标,也不予以认可,即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不可使用丹东京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进行投标。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存在偷换概念误导磋商小组成员意图,使得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与丹东京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同一公司,并在评标过程中对辽宁美宸物业有限公司予以了加分。

综上,我局在处理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2不成立举报事项1、举报事项3的过程中发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情形,影响采购公正。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无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大石桥市高级中学、大石桥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无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1.责令大石桥市高级中学、大石桥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就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限期改正,大石桥市高级中学、大石桥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整改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

2.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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