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辽阳市民政局
地 址: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9号
二、基本情况
2023年8月7日,本机关收到市审计局《关于采购指定“辽阳市智慧民政”系统,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辽市审移〔2023〕2号),主要情况如下: 三、调查取证情况 四、处理决定
经市审计局查明,你局“辽阳市民政局购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及社会救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1-211000-03107)中,在采购需求部分承接内容中注明“提供一套涵盖现有民政各项业务的‘辽阳市智慧民政’信息化服务系统”,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
经核实,市审计局查明事实清楚,认定依据准确。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我们认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及《辽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辽市财采〔2021〕43号)第九条之规定:“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辽阳市民政局限期进行整改,并于2024年1月12日前将整改报告上报市审计局和市财政 局。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