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编号:HCZCJDJC2024-001
一、项目编号:JH22-210381-00047、JH22-210381-00026
二、项目名称:腾鳌农村沥青道路坑槽维修项目、腾鳌经济开发区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海城市腾鳌镇太子河路
当事人2:辽宁众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同方广场A座3805
四、基本情况
海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腾鳌农村沥青道路坑槽维修项目(项目编号:JH22-210381-00047)鳌经济开发区老旧小区改造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项目编号JH22-210381-00026)号: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成评审小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众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成评审小组的行为,但在发现后积极配合调查,后果轻微并对错误行为及时进行了改正。鉴于两单位初次违规,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请鞍山腾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辽宁众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3月1日前到我局接受约谈。
当事人以及与本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