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年第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04-30 16:12:1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4年第1号)

(2024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

JH24-211324-00005

二、项目名称:

喀左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处购买压缩式垃圾清运车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1: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投诉人2: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喀左分中心

地 址: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大城子街道青年街71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3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4年3月24日,被投诉人2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函,被投诉人1于2024年4月1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4年4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 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设置区间分值,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投诉事项2: 将针对本项目拟投入设备应急救援服务车辆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采购标的物以外的货物,变相增设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2、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喀左县人民政府或朝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朝阳喀左县财政局

202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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