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
项目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沈阳市财政局将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中标供应商,首次评价时间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以后将按年度进行评价。
二、评价指标
1.中标供应商评价指标
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规范》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服务情况、判定项等,根据各项信用指标得分情况,判定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和等级划分标准《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规范》(详见附件1)
2.参与供应商评价指标
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信用评价实行违法违规行为“扣分制”。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及审计等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对参与供应商进行考核评分(评分标准详见《沈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评价表》,附件2),满分为1000分。在满分基础上,每有一项扣除相应分数,按照得分确定A、B、C、D四个等次。
三、评价结果
此次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供全市采购人查询使用。其中:
A.信用等级为“A等”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鼓励采购人在该等级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积极落实加大预付款、首付款比例等优惠政策。
B.信用等级为“B等”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对采购人做出提示。
C.信用等级为“C等”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建议采购人对该等级供应商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加强采购项目管理,降低违约风险。
D.信用等级为“D等”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建议采购人对该等级供应商谨慎使用,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从严管理采购项目、资金拨付。
附件: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规范》
2.《沈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评价表》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