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 第2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2-07-15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2号)一、项目编号:JH22-210122-00066二、项目名称:沈阳市辽中区丽都水岸、沐樾府小区配套园设备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沈阳厚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72号512被投诉人1: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被投诉人2:辽中区机关幼儿园地址:政府路124-2号四、基本情况采购人辽中区机关幼儿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沈阳市辽中区丽都水岸、沐樾府小区配套园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2-210122-00066,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6月17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2年6月2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2年6月30日,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7月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022年7月6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7月6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情况说明》。被投诉人2对投诉事项的主要答复内容为:2022年6月23日,被投诉人2接收了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2022年6月30日,被投诉人1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了相关说明,被投诉人1认为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投诉人1的意见,2022年6月30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答复结果为质疑不成立。被投诉人1未就投诉事项作出答复。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审阅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提出了专家意见。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专家意见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事项1所涉及的各项产品均属于儿童家具,采购需求中直接引用的GB28007-2011标准,名称为《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投诉事项1所涉及的各项产品均适用于该标准。因此,投诉事项1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并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限定特定的检测机构,不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专家意见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事项2所涉及的各项产品均为用于儿童家具的水性木器涂料,采购需求中直接引用的GB/T23999-2009标准,名称为《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木器涂料》,适用于水性木器涂料,投诉事项2所涉及的各项产品均适用于该标准。因此,投诉事项2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并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限定特定的检测机构,不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专家意见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事项3所涉及的直接引用GB/T23999-2009标准的各项产品,均为水性木器涂料,适用于GB/T23999-2009标准《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木器涂料》,相关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并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限定特定的检测机构,不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投诉事项3所涉及的直接引用GB6675.4-2014标准的各项产品,均为家具产品的五金材料,GB6675.4-2014标准名称为《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属于玩具安全系列标准,适用于玩具材料或部件的特定元素迁移,家具产品的五金材料不适用于该标准。因此,投诉事项3所涉及直接引用GB6675.4-2014标准的相关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专家意见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检测报告,可以反映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标准,与产品的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经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事项4所涉及的将GB28007-2011标准作为评审因素的各项产品,均为儿童家具产品,适用于GB28007-2011标准《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限定特定的检测机构,相关法律也未对技术类评分占比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投诉事项4涉及GB28007-2011标准的评审因素,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事项4所涉及的将GB6675.4-2014标准作为评审因素的各项产品,均为家具产品,GB6675.4-2014标准名称为《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属于玩具安全系列标注,适用于玩具材料或部件的特定元素迁移,家具产品不适用于该标准。因此,投诉事项4涉及GB6675.4-2014标准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4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4部分内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5。专家意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有关业绩情况。对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来说,核心产品的经营业绩,对采购人最为重要。因此,招标文件将包含核心产品的同类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且,相关法律未对业绩类评分占比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投诉事项5涉及的评审因素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不成立。经核实,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5不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内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5。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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