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沈大东财采(2022)第11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2-07-13 00:00:00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沈大东财采(2022)第11号)撰写人: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有效期:2022-07-13至2023-07-12撰写单位: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沈大东财采(2022)第11号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沈阳华盾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黎明四街15号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教育局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32号被投诉人2: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相关供应商:沈阳市大东政信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48甲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大东区教育局购买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H22-210104-00081采购人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教育局代理机构名称: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本项目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2022年6月13日,投诉人收到了被投诉人2针对投诉人质疑作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该“答复函”中称,质疑事项1不成立。其处理依据为:被投诉人2经对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核实后,未发现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投诉人对此质疑答复不满意,现依法提起投诉。作为政府采购活动参与的供应商,投诉人深知一切政府采购活动都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当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时,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起了书面质疑。而本项目受被投诉人1委托的被投诉人2做出的“答复函”却非常“与众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公示的“国库司”回复中显示,“针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质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而在投诉人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质疑函格式“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提出:“请核实政信保安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请扣除中标人本项目评分细则中相应业绩的得分,如出现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改变,请依法进行处理。如果发现政信保安伪造、变造业绩证明材料,请取消中标人‘沈阳市大东政信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并上报给财政部门予以处理。”之所以说本项目“答复函”与众不同,是因为无论是财政部公示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还是财政部对外发布的官网留言,在质疑环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需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即可,而需依法调查取证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而在本项目中,由被投诉人2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时,将本应进行的核实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是否符合“安保类业绩”不顾,而却将“核实重点”放在了自己不具备的“鉴别真假”能力和权利上,用“未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行为”作为“答复函”的结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只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对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客观的评审和比较。除法律规定,客观上,对于投标文件信息的真实性,评审委员会没有能力进行审核、核实,因为评标委员会既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也没有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从投诉人在网上及日常行业信息中掌握的情况,本项目相关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要求的从2019年1月1日起投标截止之日止8个不同业主单位的“安保类”业绩。那么作为本项目的相关供应商,如果其业绩分值较高,只能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是真实的业绩,以投诉人查询到了材料得知,其业绩均为“保安类”业绩。如果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保安类”业绩,那么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实际评审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安保类”类业绩进行评审;第二,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业绩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安保类”业绩,从投诉人查询到的信息及行业信息的分析来看,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项目现在存在的焦点问题是,相关供应商是否提供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被投诉人1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加分标准。而本项目要求的类似业绩为“安保类业绩”而非“保安类业绩”。具体如下:(一)本项目的项目名称为“大东区教育局购买校园安保服务”。(二)本项目从购买主体及购买内容来看,其遵从的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该项目应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后勤服务”(二级目录)下的“安全服务”(三级目录)。而本次“购买安保服务”与以往的“保安服务采购”有着本质的区别。(三)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设定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公安部“4.19”,“4.21”校园安全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加强校园安保工作的通报》,以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及幼儿园专职保安配备工作的建议》的要求。根据本项目实施的时间点和重要性,本项目应该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了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四)为了区分“安保”项目与日常保安项目的不同,本项目采购文件在“服务需求响应表”、“服务需求”及“评分办法”均针对“安保”进行重点描述。1、在服务需求响应表(项目的服务需求中与该内容一致)中有如下的要求:(1)安保服务能满足学校教学时间要求;(2)执行勤务时,穿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保安标志,持有保安人员工作证件,能够熟练使用安保器械;(3)突发事件处置:制定合理周密的突发事件预案,具有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安保实战演练经验;(4)业务技能要求: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保知识和消防知识,接受过保安岗前培训;(5)用人单位统一配发基本的安保器械,如:防刺服、防割手套、辣椒喷剂、橡胶警棍、警用钢叉、头盔、防护盾牌、强光手电等设备。中标供应商要保证定期维护器械。2、评分办法中要求:(1)服务方案中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方案(安保、消防)全面、定位明确,针对性强,符合实际情况,服务内容有针对性、专业性,服务方式科学,对消防重点区域提出科学、合理、有效地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得6分”(2)业绩中要求“提供2019年1月1日起投标截止之日止安保类业绩,以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每提供一个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效业绩得1分,最多得8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关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同一业主单位不同时期合同只记一次分,时间以合同签到日期或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五)本项目业绩上要求“安保类”业绩,作为“同类业务”业绩,在法律上一定要与采购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与项目的合同履行相适应。具体到本项目,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校园的平安与否,不仅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在校老师、学生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教学秩序、教育质量,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大局,牵系着千家万户,倍受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关注。针对近几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侵害在校老师学生案件,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都做出重要批示,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校园安全、对师生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中小学、幼儿园大多是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这些学校的老师既是园丁,也是这些未成年人在校时的呵护者、监护人,同样也需要受到保护。同时,学校作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主体,要履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的责任。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执行主体认真抓好校园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努力营造平安和谐校园的氛围,确保校园及周边的安全与稳定,这对服务团队的适配性要求较高,没有经验,很难完成项目所要达成的目标,因此设置“安保类业绩”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对供应商不存在歧视或差别待遇。(六)根据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本项目结果公告显示,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核心点是“安保”服务:(六)根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从2021年开始国家就已经提出关于校园安保的最新要求:要抓紧推进“校园安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专职保安员配备、封闭化管理、一键式报警和视频监控、“护学岗”设置4个100%任务目标,不断加强校园保安员管理培训。(七)教育部也在去年发布紧急通知:全面加强校园安保措施。(八)安保类业绩与保安服务业绩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保安,指保卫治安,是一个职业工种,主要职责为防火、防盗、责任区域内的人身安全,通过保安人员的工作实施来保障,固定区域内安全,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范于未然;安保,首先保证的是平安和安全,第二层意思为安定,使平安无事。安保一般指的是安全保卫工作,是一项工作性质的,可以是一种工作、一项任务,或一个部门。本项目安保工作是校园人防、物防、技防的综合性工作与日常的保安工作根本不是一个维度。上述两者对于行业的认知程度也不太相同,相对来讲保安的门槛和职业应聘者相对较低一些,但是安保行业要求和规范更高,虽然两者都是安全性质行业,但对于安保来讲安全性要求更多,因为突发事件和未知性更多。校园安全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本项目中,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全体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而本项目之所以设定与日常“保安类”不同的“安保类”业绩,就是从专业化的角度考量,贯彻公安部提出的加强“校园安保工作”以及公安分局提出的专职保安配备问题,通过优中选优综合评分的方式向有着“安保类”业绩的专业公司购买安保服务的形式为创建安全校园保驾护航。综上,本项目在采购文件要求的“安保类业绩”与日常的“保安类业绩”有着本质的不同,属于不同的业绩类别。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保安类业绩”,均是对“安保类业绩”的无效响应,与本项目涉及评审因素无关,不应对其给予分数。由于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满足招标文件的足额业绩。相关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在本次评审过程中排名第一,其业绩分值应该不低。但从投诉人在网上及日常行业信息中掌握的情况,相关供应商并不具备从2019年1月1日起投标截止之日止8个不同业主单位的“安保类”业绩。因此投诉人严重怀疑,在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核实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请扣除中标人本项目评分细则中相应业绩的得分。如果发现相关供应商伪造、变造业绩证明材料,使得该证明材料反映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在事实认定方面,就已经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从主观方面来看,该伪造、变造行为是相关供应商主动、积极为之,且伪造、变造行为能够使其获益,因此该行为具有知情和故意的主观故意。从客观方面看,相关供应商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原始资料的行为。该情形应当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投诉请求:请核实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请扣除中标人本项目评分细则中相应业绩的得分,如出现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改变,请依法进行处理。如果发现相关供应商伪造、变造业绩证明材料,请取消相关供应商中标资格,依法予以处理。四、调查取证情况采购人沈阳市大东区教育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沈阳市大东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就大东区教育局购买校园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编号:JH22-210104-00081,以下称“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4月22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2年5月12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2022年5月31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市大东政信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2年6月10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6月1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出的投诉。2022年6月20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及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6月22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大东区教育局购买校园安保服务项目的投诉答复》。2022年7月5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更正结果为:“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是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条件。本项目已废标,对投诉人合法权益已无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本项目已经废标,对投诉人合法权益已无影响,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财政局或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2022年7月12日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11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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