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2-07-0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2号)一、项目编号:JH22-210106-00056二、项目名称:采购垃圾分类环保驿站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大连佳铭远扬金属装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22号被投诉人1:沈阳市铁西区城市管理局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43巷被投诉人2:辽宁金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37号铁西新玛特806室相关供应商1:山西班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站太榆路同创谷四、基本情况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山西班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供应商的资格(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5)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事实依据∶本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P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二条规定本项目为中小制造商,且制造业特点是人员需求大,岗位数量多,经我公司其他渠道查询该中标单位仅有李馨乐一人缴纳社保,不满足招标文件P51.3.6面向中小企业的制造商,该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说明该公司属于制造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标单位的经营范围只有销售,并没有生产、制造范围,该中标单位并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涉嫌虚假投标来谋取中标。法律依据∶投标人资格条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P6中要求推荐中标人的数量为3家,中标公告中只写中标单位,公示程序不合规,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各类信息内容齐全。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6要求推荐中标人的数量∶为3家,中标公告中只写中标单位一家,并未显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及排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球发布中标公告。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投诉事项3∶询问招标代理我方公司分数及排名,招标代理质疑回复我方未阐述事实,且询问与中标单位的分差,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依据∶中标结果公示后,我公司询问本公司分数,并未询问我公司与中标单位分差,我方可提供证明材料,招标代理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招标代理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条第六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4∶监管部门调阅评标现场拾音和监控查看是否有异常行为或引导性语言和暗示。事实依据∶我公司报价495000元,中标单位报价739800,价格分数相差9.93分,如何反超,公布我公司评分结果。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合诚实守信原则。投诉事项5∶请求监管部门调阅评分表,查看评分是否有明显的差异化、倾向性、指向性打分。事实依据∶我公司报价495000元,中标单位报价739800,价格分数相差9.93分,如何反超,公布我公司评分结果。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合诚实守信原则。五、处理依据及结果调查取证情况经查:(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保加纳人员的公示问题,另一方面是经营范围问题。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未见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公示其社保参保人员信息,且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了有关社保的证明材料。至于经营范围,根据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并未要求应当写出其他信息,本项目中标公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是投诉人在投诉的证据材料中,存在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截图,说明已经了解其评审得分与排序。(四)关于投诉事项4:经过查看评标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未见投诉人提到的异常行为或引导性语言和暗示,并且,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诉人提交的若干材料情况,评标专家还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理解。(五)关于投诉事项5: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其他信息不应公布。经我局调查查明:投诉事项1、2、4、5不成立。投诉事项3成立。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决定如下:(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予驳回。(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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