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三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1-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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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

营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十三号)撰写人:营口市财政局有效期:2021-07-30至2029-12-31撰写单位:营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营财采投〔2021〕12号大连延辉商贸有限公司:你单位对营口市中心医院、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关于营口市中心医院第一季度设备采购项目二(项目编号:LNZB02-ZBR2021-048)的投诉书于2021年6月24日收悉。因你单位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30日向你单位发送《政府采购投诉限期补正通知书》(编号:营财采投〔2021〕12号),通知你单位对投诉书进行补正。2021年7月5日,我局收到你单位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你单位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具体理由如下:1.你单位投诉事项1系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2021年5月18日,你单位收到招标文件。2021年6月11日,你单位向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你单位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出前述法定质疑期限。因此,投诉事项1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2.你单位补正后的投诉事项2为:中标供应商天士力(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变更名称重药(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且经营许可范围也有变更,经营许可范围中三类6830医用X射线设备未体现。但营口市中心医院第一季度设备采购项目二03包开标日期为2021年6月8日9点30分。经查阅质疑函,你单位未就投诉事项2所涉内容提出质疑。因此,投诉事项2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告知书,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送达回证营口市财政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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