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沈阳市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 2021-06-09 00:00:00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

开展2021年沈阳市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将于20216月至10月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开展专项监督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标。

了解掌握我市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纠正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代理机构执业水平。

(二)指导原则。

按照“标准统一、两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市本级和区、县(市)两级财政部门组成监督评价小组,评价代理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市财政局同时负责指导各区、县(市)监督评价工作。

二、评价范围和内容

(一)评价范围。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2020年度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175家代理机构作为被监督评价单位,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2021年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明细表》(见附件2)分别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二)评价内容。

主要是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2020年执业等情况,市本级和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监督评价单位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工作。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型两类分别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

三、评价工作安排

本次评价分材料报送、书面审查、现场监督评价、处理处罚、汇总报告五个阶段,从20216月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67-621日):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小组,按照2020年代理项目抽取不少于5个项目进行监督评价,全年代理项目不足5个的,应对所有项目进行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对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确定单位所属类型,整理单位基本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附件4),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各区、县(市)监督评价小组。

(二)书面审查阶段(621-81日):

监督评价小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指标体系》,对被评价单位形成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81-815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评价,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对有异议的问题,代理机构可以作出说明。经核实审查问题属实,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拒绝签字的,视为同意评价内容。

(四)处理处罚阶段(815-930日):

监督评价小组将发现的问题报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并报市财政局。

(五)汇总报告阶段(108-1012日):

区、县(市)监督评价小组应在1012前将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015日前汇总各区、县(市)评价工作报告后,上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充分认识监督评价工作对于推动采购代理机构加快转型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代理机构要认真对待监督评价工作,将监督评价作为提升职业水平、促进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机遇,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郭姣妲

联系电话:024-22873958

 

附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2.2021年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明细表

3.2020年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4.沈阳市监督评价代理机构提交资料清单

5.《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

6.关于开展2021年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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