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就开展辽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主体,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日常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价。受单位委派参加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以及进入评审现场、了解评审过程及现场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代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评价内容
按照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行为的违法、违规情形轻重,履职评价内容分为重点评价行为和一般评价行为。其中:
1.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1)确定参与评审并在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的(采购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除外)。
(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的。
(7)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8)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9)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泄露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11)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2.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重点评价行为之外,评审专家从事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高效开展的其他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1)未按时到达评审现场的(临时补抽专家情形除外)。
(2)进入评审区域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的全部通讯工具的。
(3)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身份的。
(4)在评审现场有不礼貌和辱骂其他人员行为的。
(5)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行为,影响评审工作秩序的。
(6)不按规定签署评审报告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7)在评审过程中擅自与评审区域外人员沟通或接触的。
(8)超标准索取评审劳务报酬或额外索取其他报酬的。
(9)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10)以电脑操作不熟悉等理由推脱评审职责的。
(11)不接受或不服从采购项目组织人员正常安排管理的。
(12)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的。
(13)专家客观分与其他评审专家不一致,既拒绝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又不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的。
(14)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三、评价方式
履职评价评价方式分为日常评价和监督评价。其中:
1.日常评价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现场表现、评审的公正性等履职情况,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对评审专家进行的评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出现重点评价行为和一般评价行为的,需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的行为情形,同时需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评价的,视为无评价意见。
2.监督评价是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等情况,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的评价。其中,财政部门发现评审专家出现一般评价行为的,需在系统中选择项目及相应一般评价行为情形。
四、评价结果应用
1.对于日常评价或监督评价中发现存在重点评价行为的评审专家,经各级财政部门核查确认行为属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罚款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
2.对于日常评价或监督评价中发现出现一般评价行为的评审专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分别出具评价意见,每出现一项一般评价行为扣5分(单项不重复扣分),扣完为止。
3.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按日历年度评价。年度一般评价行为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年度期满重新计算。
4.根据评审专家的年度履职评价情况,对评审专家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其中:年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采购系统将结合其日常学习培训情况自动提高其被抽取概率;年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将暂停其6个月的抽取资格。6个月后,经在线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测试合格后,可继续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连续2年履职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5.评审专家可使用个人注册账号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查看本人的履职评价信息。当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等于70分时,采购系统自动对其进行预警,并短信提醒。
五、监督管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评分标准,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评审专家对量化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出申诉,并附说明或详细证明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经认定申诉属实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修改评价结果。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导致评审专家有效申诉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量化扣分应有录音录像以及书面记录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备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省财政厅
2022 年 8 月 26 日